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跨國境婚姻媒合

  • 跨國(境)婚姻媒合為什麼不能廣告?現行規定為何?

    為避免將婚姻商品化之嫌,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8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理(董)監事可以兼任跨國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嗎?

    1.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法人之董事、理事或監事,如兼任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不得申請從事跨國婚姻媒合。
    2.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之董事、理事或監事,具有議決工作人員薪資及福利之權利,為免其謀取不當利益,並避免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間董事、理事或監事互為工作人員規避法令,爰規定董事、理事或監事不得兼任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以使工作人員專職服務,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
    3.另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亦規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即理事、監事)擔任。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之罰則為何?受處分對象是誰?

    1.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者如係個人,受處分對象為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行為人。
    3.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者如係法人組織,依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有代表權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除處罰私法人外,並得視情況併罰其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以法人組織如要求或期約報酬,將視情節輕重併罰其有代表權之人。
    4.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工作人員曾因要求或期約報酬,受罰鍰處分2次以上,即不得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
     行政罰法第15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收取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是否違法?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如係受媒合當事人於婚姻媒合事成之後,出於自願所給予之紅包或饋贈,尚不在法令規範之內,惟因跨國(境)婚姻媒合已朝公益化、非營利化發展,對於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仍應以婉拒為宜。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6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向受媒合當事人收受紅包是否違法?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即屬違法行為。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6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經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經營情形,會受處罰嗎?

    1.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違法經營等情形,移民署將透過業務檢查及民眾檢舉等機制介入管理及裁罰,以保障跨國婚姻男女雙方權益。
    2.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以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經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可以向媒合當事人收取費用嗎?

    1.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另該法施行細則第32條明定,「報酬」係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對價,依法不得收取。
    2.除上述法令禁止收取之費用外,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應報移民署核備後始得為之,有變更時亦同。
    3.收費項目及金額資訊必須透明化,並揭示於服務地點明顯位置,使媒合當事人可透過公開資訊,因應本身需求選擇服務。
    4.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相關法規:人民團體法第33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民法相關規定。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已立案或許可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欲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需修改章程嗎?

    1.社團法人部分:
    非營利社團法人之章程宗旨或工作任務須載明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提會員大會討論,經會員過半之出席、3分之2以上同意,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另須檢附主管機關備查公文等資料向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
    2.財團法人部分: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為例,其規定如下:
    (1)捐助章程之目的事業需配合修訂載明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項目。
    (2)捐助章程之修訂,應有董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3分之2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法院辦理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相關法規:人民團體法第27條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會受處罰嗎?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以團體名義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如何辦理?

    欲以團體名義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先成立社團組織或財團組織,依法向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並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成立交友中心,代辦客人出國交友活動是否違法?

    1.交友中心如以居間報告跨國(境)男女結婚機會、介紹婚姻對象為目的者,仍屬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須受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
    2.交友中心如因前揭行為收取會費,屬期約報酬行為,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8條、第76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施行後,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有何罰則?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規定,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跨國(境)婚姻媒合為何要轉型為非營利化?

    1. 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因雙方當事人語言、文化等差異性大,且涉及移民事宜,如允許基於營利目的之跨國婚姻媒合行為,將容易發生勉強撮合或蒙騙雙方之情形,衍生社會問題,跨國(境)婚姻媒合轉型為公益化服務後,服務項目及金額資訊將透明化,可使有需求民眾知道正確訊息,代辦事項費用則可依男女雙方意願自行決定,受媒合當事人有選擇的空間,提供服務者也不必吸收風險成本,並避免外界予以謀取暴利之負面形象。

    2.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除須經移民署許可外,並須接受業務檢查及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較易取得受媒合當事人之信任,長期服務亦可建立專業度。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59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前已合法設立之婚姻媒合業者,是否能繼續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1條規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1年之日(即98年8月1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1條、第97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管理有何重大改變?

    1.公司商號不能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須以公益服務為導向,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以公益服務為導向,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公司商號經營跨國(境)婚姻媒合者亦同。
    3.禁止刊播廣告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89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刊播大陸地區之婚姻媒合廣告,違者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施行後,任何人均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4.團體須事先申請許可始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
    以團體名義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依法完成法人登記,並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凡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5.媒合資訊須透明化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等資訊,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使受媒合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所需服務。另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後,對於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應全部提供不得隱匿。
    6.須配合主管機關之督導管理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配合業務檢查及定期陳報媒合資料,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7.對媒合當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義務
    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義務,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59條、第76條、第78條、第80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是否有訂定收費標準?

    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金額,易受物價波動或服務品質差異影響,難以訂定統一標準,故政府並未訂定收費標準,惟經許可之團體收費金額應公開揭示於服務地點明顯位置,供尋求服務者自行比較選擇。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何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凡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可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完成立案後,向會址所在地法院辦理登記核准後,即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相關法規:人民團體法第39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有常見的違法案例嗎?

    (一)案例一

    嫁來臺之外籍配偶阿香媒合國人阿龍與其家鄉女子相親結婚,媒合前跟阿龍講好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包辦方式,從介紹到結婚,錢由阿香或當地小媒人收,但約定由阿香從中賺取5萬元報酬但未講明金額,以上阿香行為涉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應裁罰20萬元整。

    (二)案例二

    嫁來臺之外籍配偶小貞於臉書創立「美女有緣結姻緣」社團,該社團有266位成員,小貞於該臉書社團網頁張貼同鄉女生的照片,註記年紀、身高及體重,並詢問是否有人喜歡,意者請私訊或加line聯絡等。本案小貞行為涉刊登散布跨國(境)婚姻媒合訊息,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應裁罰10萬元整。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刊登跨國(境)交友廣告算是違法嗎?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8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
  • 違法刊播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罰則為何?

    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8條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22筆資料,第 1/2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