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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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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時間為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
  • 資料點閱次數:3329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二個月以上,於當年度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及十一月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研究案,不在此限。(五)媒體宣導補助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宣導案,不在此限。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作業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http://apply.immigration.gov.tw/)登錄申請,填表登錄完成後,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本會,始完成申請程序;依第七點第二款及第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應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完成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者,申請截止日以本會收文日為準,依第七點第二款及第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文日為準。前項申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申請截止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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