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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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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於居留期間,須於幾日內辦理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8449
  • 更新日期:2024-07-15
應於事實發生之一日起算30日內,備妥護照、外僑居留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租賃契約等),至遷入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未辦理居留地址變更者,處新臺幣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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