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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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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遭禁止入國,如何申請解除或縮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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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44160
外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經本署禁止入國,並有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內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2651)申請:
一、 申請書:可自行於移民署網站下載填寫,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其他/148656/)。
二、 應備文件:
(一) 當事人護照影本。
(二) 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 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者,須辦妥結婚登記)
(四) 相關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其他證明文件: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分述如下:
(一)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1. 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或未設籍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
2. 子女非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正本及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其子女已設籍者免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建議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開具。
(二) 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三) 在臺配偶罹患重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四) 配偶懷孕21星期以上: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診斷證明。
2. 婚前受孕者,檢附受胎期間之無婚姻關係證明(俗稱單身證明)。
(五) 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或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六) 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七) 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
1. 法院判決書。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八) 具有特殊技術或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不易培育之外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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