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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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初次辦理團聚,須準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六、初次來臺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更新日期: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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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第2次申請來臺團聚,須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四、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六、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更新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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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面談後,可否再次提出申請?
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後,如要再次提出團聚申請,除與第1次申請團聚時準備相同之各類文件外,另請檢附足資證明婚姻為真實之新事證。惟仍須依規定接受面(訪)談。(對面【訪】談結果不服,可於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30日內提出訴願)。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更新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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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來臺團聚可否辦理逐次加簽證?
第2次申請來臺團聚並在臺灣已辦理結婚登記者,得申請核發1年逐次加簽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更新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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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旅居在國外地區之陸籍同性伴侶,申請團聚時應檢附多久內開立之單身證明?
申請時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公證書(單身證明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A向本署提出團聚申請,檢附之單身證明須同時符合「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3年內」及「最近3個月內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更新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