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社會交流的事由或活動大致有哪些類型?
社會交流事由或活動包含短期探親、長期探親、團聚、隨行團聚、延期照料、奔喪、運回遺骸骨灰、探視或其他相關活動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奔喪規定為何?
自108年8月1日起,申請來臺奔喪之對象除了該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3親等內血親外,增列該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配偶在臺依親或長期居留期間重病或重傷,其兄弟姐妹是否可以來臺探視?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1
-
大陸地區人民初次辦理團聚,須準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六、初次來臺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3-01-01
-
社會交流各類事由的停留期間或申請資格從哪裡可得知?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針對各類交流事由之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延期條件,以附表1對照方式呈現,以便利臺灣地區邀請單位或代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其他使用者知悉及遵循法令。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進行司法的人道探視規定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大陸親屬即可申請來臺探視。其申請案,每年1次並以2人為限。當然,申請案尚需考量親等遠近及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者之意願。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1
-
大陸配偶第2次申請來臺團聚,須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四、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六、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同行照料者入出境,有無特殊規定?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短期探親及第27條奔喪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為年滿60歲以上且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1人同行照料,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經主管機關核准先出境者(即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以民事訴訟為由申請來臺?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者,得申請來臺。但經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虞者,得不予許可。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親人可否來臺?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1
-
未通過面談後,可否再次提出申請?
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後,如要再次提出團聚申請,除與第1次申請團聚時準備相同之各類文件外,另請檢附足資證明婚姻為真實之新事證。惟仍須依規定接受面(訪)談。(對面【訪】談結果不服,可於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30日內提出訴願)。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地區人民再次申請來臺探親,送件時未帶親屬關係公證書可否收件後補?
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1
-
大陸配偶前婚姻親生子女14歲前曾來臺,目前在臺長期探親,最多可延至18歲前1日,但如目前還在讀書可否延期?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或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期間6個月,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但其停留至滿18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月31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該學制畢業後1個月,每次延期亦不得逾6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籍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10日內離境,其於該年度再申請來臺探親,依第23條規定之停留期間及來臺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3-01-01
-
陸配來臺團聚可否辦理逐次加簽證?
第2次申請來臺團聚並在臺灣已辦理結婚登記者,得申請核發1年逐次加簽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陸配父母及繼父母來臺探親可以停留多少時間呢?
一、陸配為團聚階段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父母停留期間為3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2次,如果子女(即陸配或國人)在臺灣有生產或流產後2個月未滿等2種情形,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陸配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間階段: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但滿60歲者:停留期間1至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陸配已取得臺灣身分證: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四、國人之陸配之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同行照護者入出境,有無特殊規定?
同行照護定義及其入出臺灣地區規定分述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被照護人員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得先行出境。
二、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臺灣地區人民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並於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出境。-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同行照料者與同行照護者有何差異?
二者差異處如下:
一、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三、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同行照料者,如有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大陸地區人民能否以探病事由申請來臺?相關改變為何?
為逐步落實兩岸人員常態化往來之政策目標,103年業刪除探病事由,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探病之資格,經歸納整併至探親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親人來臺探親是否開放至三等親內血親之配偶?來臺次數?可停留時間?
自108年8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三、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四、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2-09-02
-
未旅居在國外地區之陸籍同性伴侶,申請團聚時應檢附多久內開立之單身證明?
申請時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公證書(單身證明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A向本署提出團聚申請,檢附之單身證明須同時符合「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3年內」及「最近3個月內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更新日期:2024-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