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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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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國軍、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安全)人員(下稱涉密(安)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經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結果為無限制出國(境),可否直接至國境查驗?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623
  • 更新日期:2024-05-30
一、涉密(安)人員及國軍出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定,涉密(安)人員應經限制機關核准始得出國。未經核准出國者,本署應不同意其出國,並開立禁止出國(境)通知單。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未經申請許可者,本署開立告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並善意提醒如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特定身分人員赴陸:依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始得出境。未經申請並經審查許可者,本署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依法禁止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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