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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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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如果要臨時入國,如何申請?申請費用?在臺停留期限?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358
一、如果要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得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二、申請費用:免費。
三、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四、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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