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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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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222193
  • 電話:法規諮詢、案件查詢委外客服專線:(02)8792-2087;業務單位:(02)2388-9393分機1039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狀況確認

一、本須知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為以下類型: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二、從大陸地區進入臺灣。

誰來送件

由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為申請。

誰可以辦

一、具備相關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二、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隨行。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
(二)申請來臺從事駐點記者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及短期專業活動交流,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人,得申請其二親等內直系尊親屬一人同行;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要演員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隨行。
(四)同(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類別及停留天數。
(五)同行人員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入出臺灣地區。但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行人員經依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六)隨行人員可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亦得較申請人晚入境、早出境,惟不得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如無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須延後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

 

到哪裡辦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網站線上申辦。
二、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所有應備文件,代向本署網站線上申辦。
三、申請人在第三地區,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網站線上申辦。

要帶什麼

應備文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

一、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姓名及相關資料須以正(繁)體字填寫,英文姓名須與其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之英文姓名相同。
二、 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四、 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五、 保證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六、 團體名冊: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案時,由系統代為產出團體名冊。
七、 專業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請依來臺目的、理由、專業性及其他有關事由具體列述,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請於行程表填寫接待旅行業聯絡資料。但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八、 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三個月內開立之職務證明正本)。
九、 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應檢附理由說明書(請載明效期及需求原因)。
十、 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十一、 委託書(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十二、 申請投資經營管理類者,應另檢具下列資料:
          (一) 邀請單位為陸資事業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
              1.邀請單位在臺主要營業項目說明,並提供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同一年度申請曾檢具下列文件者,得免附):
                       a.最近一年在臺營業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
                       b.在臺增聘臺籍員工數(投保勞保或健保之被保險人名冊或投保資料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c.在臺維運成本(包括員工薪資、辦公處所租金及辦公設備等費用清單及支出憑證)。
                       d.媒合母公司(或本公司)等關係企業對臺銷售或採購金額(若無,可敘明理由,免附證明文件)。
              2.邀請單位於前述文件不完備時,得主動或應要求檢附其大陸本(母)公司之下列營運資料供參:
                       a.主要營業項目說明並提供營業執照影本。
                       b.事業架構圖及標示部門員工人數之部門組織圖。
                       c.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之財務報表。
              3.受邀人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三年內申請曾檢附者,得免附)。
              4.受邀人來臺活動內容。
          (二)邀請單位為陸資事業在臺辦事處:
              1.邀請單位在臺主要執行業務項目說明,並提供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同一年度申請曾檢具下列文件者,得免附)
                        a.在臺增聘臺籍員工數(投保勞保或健保之被保險人名冊或投保資料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b.在臺維運成本(包括員工薪資、辦公處所租金及辦公設備等費用清單及支出憑證)。
                        c.所屬本公司對臺採購或銷售實績,或媒合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對臺銷售或採購金額。
                        d.所屬本公司主要營業項目說明並提供營業執照影本、事業架構圖、標示部門員工人數之部門組織圖,及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之財務報表。    
              2.受邀人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三年內申請曾檢附者得免附)。
              3.受邀人來臺活動內容。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製成圖檔上傳線上系統,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或jpeg,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申辦時間

一、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三至五個工作天。
二、申請來臺從事科技研究之辦理天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應於經通知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申辦費用

一、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
二、2年以下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
三、逾2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2,000元。
四、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證效延期:新臺幣300元。
五、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加簽:新臺幣600元。
六、證效延期:新臺幣300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及發證方式:

     (一)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辦」(以下簡稱線上系統)代為申請。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邀請單位,須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進行註冊。

     (二)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另檢附申請書(須登錄邀請單位線上申請之收件號)、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或足資證明之身分文件、僑居地身分證明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申請人旅居國家無駐外機構者,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即可。

    (三)發證方式由邀請單位於線上系統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轉發申請人列印或自行列印後再轉寄申請人持憑入境。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並使用A4白色紙張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二、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線上申請延期一次,有效期間自原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許可效期。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線上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三)一年至五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三、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條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另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亦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四、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方式: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專業交流得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五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延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五、行程報備: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

六、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補發申請:入境前遺失或毀損者,於線上自行再下載列印即可;入境後遺失或毀損者,由邀請單位線上提出申請補發,經核准後於線上繳費新臺幣三百元,並自行下載列印。

七、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或前往第三地之機(船)票。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八、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來臺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申請須知

  • 0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pdf
  • 02.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修正) pdf
  • 03.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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