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案件影本資料申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資訊組‧資訊處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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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 電話:02-2388-9393分機3639
入出國案件影本資料申請
誰可以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要帶什麼
一、當事人:身分證正、影本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印章。
二、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影本。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入出國申請書,無論是否核准,除不須保留之資料可申請發還當事人外,本署均已依「檔案法」之規定建檔保存。
二、申請入出國申請案件影本,僅限於申請書或當事人附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利害關係人申請時,經本署審核無持有上項證件必要者,應不予發給。
申請須知
- 1004-入出國案件影本資料申請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