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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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臺依親或長期居留期間重病或重傷,其兄弟姐妹是否可以來臺探視?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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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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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進行司法的人道探視規定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大陸親屬即可申請來臺探視。其申請案,每年1次並以2人為限。當然,申請案尚需考量親等遠近及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者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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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可否以民事訴訟為由申請來臺?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者,得申請來臺。但經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虞者,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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