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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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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可否以民事訴訟為由申請來臺?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4163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者,得申請來臺。但經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虞者,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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