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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824000
  • 電話:請洽居住地服務站(本頁下方聯絡資訊)

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

二、變更居留原因

三、不是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臺灣。有關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入國者,請參考外僑持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本頁下方連結)。

四、有關免簽證入國之相關規定,請逕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本頁下方連結)。

誰來送件

一、 本人
二、 受託人

誰可以辦

一、外國人持有效居留簽證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或外國人入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重新申請居留簽證者。

二、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入國後持外僑居留證者,因居留原因變更為依親、應聘、中階技術、投資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原居留原因仍存在,申請居留延期者。

五、外僑居留證遺失或污損者。

到哪裡辦

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聯絡資訊)

要帶什麼

一、外僑居留證(新辦、遺失補發者免附)。

二、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免驗入國簽證;辦理延期居留之申請人在國外地區,無法檢附護照正本者,得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驗證之護照、居留簽證影本)。

三、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僅驗該文件,未驗證中文譯本,則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一)依親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註記親屬關係之居留簽證等文件)。持外僑居留證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為依親,其依親對象為經許可在臺以中階技術工作居留之外國人者,須檢附其依親對象最近一年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之證明文件(持居留簽證申請者免附)。
      (二)應聘或中階技術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三)投資者: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開立之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董監事名冊。如係申請延期者,檢附三個月內申請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開立投資證明(投資金額須維持二十萬美元以上)。
      (四)來臺就學:蓋有目前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最近一個月開立的在學證明書(學生初次申請需繳入學分發通知書)。
      (五)研習中文者:最近一學期開立的在學證明及出席紀錄證明。
      (六)傳教者: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八)申請人以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身分申請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申請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需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九)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十)其他事由:延期理由說明書(白領應聘工作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一個月內核發之離職證明、正式學制畢業證書等。

四、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之照片規格)。

五、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須檢附受汙損之居留證、滅失、遺失聲明書、報案證明或資料變更之證明文件。

六、證件費: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二年效期新臺幣二千元、三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四年效期新臺幣四千元、五年效期新臺幣五千元,僑生新臺幣五百元、補發新臺幣五百元。

七、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香港及澳門或大陸地區,僅申請展延居留或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八、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申辦時間

十天(天數係以工作天計算,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申辦費用

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

二年效期新臺幣二千元

三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

四年效期新臺幣四千元、五年效期新臺幣五千元(依人才專法第八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僑生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新臺幣五百元

貼心小叮嚀

一、外籍配偶第一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其申請應向依親之國人配偶現在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二、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延期居留。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國人為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其親屬關係證明:須為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等,驗畢發還)。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六、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七、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辦理居留事由變更重新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居留事由變更,僅限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如依親、應聘、中階技術、投資等),及依人才專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如欲變更為其他居留事由(如就學、傳教等)者,仍應先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並俟取得相關居留簽證後,再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

九、變更居留原因者,重新繳費發證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

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人配偶為在臺居留之外籍移工者,不得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十一、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未依規定申請者,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外國人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十五日內備妥文件辦理資料異動,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者,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

十二、依人才專法第八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十三、以其他事由申請居留延期者,其延長期限如下:
       (一)依人才專法第十三條規定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者(持個人工作許可無僱主者免附),得申請展延六個月;必要時得敘明理由,得再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一年;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二)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申請者,得申請展延六個月;必要時得敘明理由,得再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一年。

十四、以就學事由之非正式學制班(限研習類、海青班僑生,不包含研修教義生、華語中心學生)檢附結業證書,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十五、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申請須知

  • 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11.8.1版)1111109 docx pdf
  • 在職證明書 doc odt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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