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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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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978061
  • 電話:請洽居住地服務站(本頁下方聯絡資訊)

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
二、變更居留原因。
三、不是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臺灣。有關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入國者,請參考外僑持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本頁下方連結)。
四、有關免簽證入國之相關規定,請逕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本頁下方連結)。

誰來送件

一、 本人
二、 受託人

誰可以辦

一、外國人持有效居留簽證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或外國人入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重新申請居留簽證者。
二、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者,有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所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之情形者。
三、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原居留原因仍存在,申請延期居留者。
四、外僑居留證遺失或污損者。

到哪裡辦

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聯絡資訊)

要帶什麼

一、申請居留者:
    (一)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二)最近二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三)護照及居留簽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1、依親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註記親屬關係之居留簽證等文件)。依親對象如為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其親屬關係證明須為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如為經許可在臺以中階技術工作居留之外國人者,須另檢附其依親對象最近一年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之證明文件(持居留簽證申請者,免附)。
        2、應聘(包含雙語翻譯、廚師及中階技術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免經許可之工作,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可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辦理。
        3、投資者:投資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開立之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董監事名冊。
        4、來臺就學: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含學生證)。
        5、研習華語者:在學證明、註冊證明(在學證明內容須證明已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須上課十五小時)及上課出席紀錄證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並依其在學證明效期核發居留效期,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總延長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為原則。
        6、傳教者: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7、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8、申請人以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身分申請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申請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需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9、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10、非屬上述居留目的者:相關證明文件。
    (五)外國人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除應檢附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旅居海外四年以上之佐證文件(例如護照入出境紀錄或僑居地之權責機關開立之入出境證明)外,應檢附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公證書正本。
        3、經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二、申請延期居留者:
    (一)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二)最近二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之照片規格)。
    (三)護照及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原居留目的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同第一款第四目各類目的之證明文件。
    (五)非屬第一款第四目居留目的者: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一個月內核發之離職證明、正式學制畢業證書、司法機關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現居住地未變更者,免附)。
    (七)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申請人在海外地區,委託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三、申請變更居留原因者:
    (一)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二)最近二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之照片規格)。
    (三)護照及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變更居留目的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同第一款各目之證明文件。
    (五)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現居住地未變更者,免附)。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申請人在海外地區,委託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四、外僑居留證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或換發者:
    (一)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二)最近二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三)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檢附污損之外僑居留證、滅失、遺失聲明書、報案證明或資料變更之證明文件。
    (五)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現居住地未變更者,免附)。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文件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中文譯本。

申辦時間

十個工作天(不含退、補件及面談之時間)。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經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補正後須重新計算十個審核工作日)。

申辦費用

(一)申請居留、延期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者:一年效期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二年效期二千元、三年效期三千元、四年效期四千元、五年效期五千元。但以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二)補發、換發及資料變更登記者:五百元(須重新製證)。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外籍配偶第一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其申請應向申請人現在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二、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未依規定申請者,依法處罰鍰。
三、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處罰鍰。
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延期居留,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另申請人如為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且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或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等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變更居留原因重新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應依限離境。申請變更居留原因非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之情形者,應先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並俟取得相關居留簽證後,再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
七、經許可變更居留原因者,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
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人配偶為在臺居留之外籍移工者,不得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九、依攬才專法第八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十、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請延期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二)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一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十一、以就學事由之非正式學制班(限研習類、海青班僑生,不包含研修教義生、華語中心學生)檢附結業證書,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十二、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本法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申請須知

  • 外國人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113.1.1) pdf

相關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11.8.1版)1111109 docx pdf
  • 在職證明書 doc odt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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