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停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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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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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停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者。
到哪裡辦
由本人向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文件。
(三)我國護照。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
申辦費用
證件費: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海外申請或海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依規定繳附之文件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香港、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目前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之無戶籍國民:
1.已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無犯罪紀錄者,於繳納罰鍰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2.已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曾有犯罪紀錄者,於繳納罰鍰出國後,不予管制入國;其犯罪紀錄超過五年,且五年內未再犯罪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3.未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者,於繳納罰鍰出國後,不予管制入國;其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申請須知
- 0311-逾期停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_20240101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