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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送件須知(限民國76年以後赴大陸地區)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14506
  • 更新日期:
  • 電話:02-23889393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送件須知(限民國76年以後赴大陸地區)

狀況確認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他人

誰可以辦

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到哪裡辦

(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委託他人或以掛號郵寄向移民署申請。
(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四)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要帶什麼

(一)大陸地區人民定居申請書、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書,並各貼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一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四)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申請人未在臺灣者免附)
(五)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三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未滿十八歲者,免附。
(六)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三條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要件之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受委託人應檢附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委託書。
(九)證件費:新臺幣七百元整。(申請人未在臺灣者新臺幣一千元整)
(十)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申辦費用

新臺幣七百元整。(申請人未在臺灣者新臺幣一千元整)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未能於申請時繳附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先行具結,並於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於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補附之;未於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補附者,撤銷其許可,並應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二)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移民署查詢電話:02-23889393。

申請須知

  • 0617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送件須知(1141103版) pdf

相關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 docx odt pdf
  •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書 doc odt pdf
  •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書範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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