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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19863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來臺奔喪、運回遺骸、骨灰。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綜合甲種旅行社。

誰可以辦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死亡未滿6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3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得申請來臺奔喪。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配偶或2親等內血親,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2人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1次為限。

四、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1人同行照料。

到哪裡辦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要帶什麼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相關證明文件:

(一奔喪對象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未至戶政機關完成死亡登記者,加附死亡證明文件正本1份。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三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81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四)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之診斷書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保證書: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 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臺無親屬由朋友代送者,應加附說明書)。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申辦時間

5個工作天,不含退補件及郵寄時間。

申辦費用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其在國外製作之文書,須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機構驗證,如駐外機構僅驗該原文,應將中文譯本,至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四、依誰可以辦第4點申請同行照料者,停留期間與申請人相同,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入出臺灣地區,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疾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

申請須知

  • 111110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送件須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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