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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資料點閱次數:1283
  • 更新日期:2023-11-29
壹、訂定目的
1126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航前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通報該項各款資料,並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報資料之內容、方式、管理、運用、保存年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草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確規範本辦法所稱航班、乘員、航班資料、乘員資料、乘客訂位資料、預審系統、預審資料等用詞定義。(草案第2)
二、
明確規範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透過各預審系統,向移民署通報航班資料、乘員資料及乘客訂位資料(以下簡稱預審資料)之內容、方式及指定通報時間,以利移民署預先審查。(草案第3
三、明確規範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通報預審資料後,如遇已通報資料內容有異動之情形,應重行通報。若遇系統異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應改以其他方式進行通報,以確保通報資料內容正確,俾利審查程序順遂。(草案第4)
四、
明確規範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預審資料及預審系統之安全管理維護,並明定安全管理維護應包含事項,以落實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草案第5)
五、
明確規範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時,得運用預審資料;對 於蒐集、處理及利用乘員資料及乘客訂位資料時,不得有歧視之情形,並應自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接收乘客訂位資料之翌日起,於屆滿一定期間後,將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進行封存及刪除等程序。為執行法定職務,以及因司法案件或公務需求,經其他機關請求提供,移民署得解除資料封存。解除封存之情形消失者,應即再行封存。(草案第6)
六、
明確規範公務機關請求移民署提供預審資料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敘明法令依據及使用目的及其與所請求資料之關聯性,俾供移民署審核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草案第7)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
依據本草案內容,機、船長或運輸業者負有依移民署指定之方式、時間透過各預審系統通報預審資料之義務;移民署所接受之預審資料內容包含人民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涉及人民之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移民署對於預審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均將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檔案下載

  •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草案對照表 pdf
  •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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