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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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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申辦自動查驗通關及使用說明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資料點閱次數:46800
申辦條件: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條件:
1. 在臺居留外國人:取得在臺居留身分,持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就業PASS卡」或「就業金卡」之一,且該證件有註明多次重入國許可。
2. 外國官員: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單次入國許可證」、「多次入國許可證」或「臨時入國許可證」之一。
4. 在臺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在臺居留身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或「就業金卡」之一。
5. 在臺居留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在臺居留身分,持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
6. 互惠使用自動通關國家旅客:美國(限Global Entry會員)、韓國、澳洲、義大利、德國及新加坡等6個國家旅客,持有該國政府核發之晶片護照。
* 離境的外來人口均可使用自動通關。
上述第1項至第5項之申請人須年滿12歲且身高140公分以上。
上述第6項有關互惠使用國家申請人之規定及流程略有不同,申辦前請參考下列網站:
https://egate.immigration.gov.tw/egate-frontend/home/select

申辦所需證件:
1. 在臺居留外國人:
(1) 外國護照。
(2) 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就業PASS卡三者之一。
2. 外國官員:
(1) 外國護照。
(2) 外交官員證。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中華民國護照。
(2) 臺灣地區居留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單次入國許可證、多次入國許可證或臨時入國許可證其中之一。
4. 在臺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
(1) 香港護照、英國(海外)護照、澳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
(2)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5. 在臺居留大陸地區人民:
(1)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
6. 互惠使用自動通關國家旅客:外國晶片護照。

註冊方式及流程:
1. 閘道自助註冊(無需事先註冊):申請者至自動通關閘道前使用護照或外僑居留證進行掃描讀取,於閘道螢幕點選同意錄存臉部影像或擷取雙手指紋(指紋為自願錄存項目,非必要項目),閘門開啟後,即可同時人貌比對及註冊,註冊及通關時間大約30秒。
請注意本項註冊方式僅適用類別如下:
(1) 持「中華民國護照」。
(2) 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2. 人工註冊(需事先註冊):申請者事先至人工註冊櫃檯,向移民官出示護照及相關證件後,錄存申請者臉部影像及雙手指紋,註冊時間大約1分鐘,完成後再至閘道通關。

註冊後使用效期:
註冊完成後,使用效期如下:
1. 申請者為在臺居留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在臺居留大陸地區人民,以入國許可證件或居留證有效期間為限。
2. 申請者為外國官員,以外交官員證之有效期間為限。
3. 上述申請者,若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居留證、外交官員證經更新、延期或逾期,另嗣後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身分或我國國籍者,應重新註冊。
4. 申請者為互惠使用自動通關國家旅客,使用期間依條約、協議或互惠原則定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1. 依法受有禁止入、出國(境)處分。
2. 行動不便而無法自行操作。
3. 入國(境)前應填寫入國登記表而未於網路填寫,或未完成資料傳輸。
4. 互惠使用自動通關國家旅客,於入國時持有居留簽證。

使用方式:
*若未持有居留證,入境前請務必先行上網填寫入國登記表,始可於入境時使用e-Gate。
1. 將證件放置於閘道前的護照讀取機上。
(1) 在臺居留外國人:可使用外國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 外國官員:可使用外國護照。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
(4) 在臺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可使用香港護照、英國(海外)護照、澳門護照、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5) 在臺居留大陸地區人民:可使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
(6) 互惠使用自動通關國家旅客:可使用外國護照。
2. 第一道閘門開啟,取回證件後進入閘道內,系統將自動進行臉部辨識。
3. 註冊時若有錄存指紋特徵,則在臉部辨識未成功時,可按捺指紋進行輔助辨識。
4. 生物特徵辨識成功後將開啟第二道閘門,離開閘道完成通關程序。
5. 若生物特徵辨識皆未成功,第二道閘門不開啟時,將由移民官前來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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