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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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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人口販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1482
一、人口販運之定義
人口販運之態樣,分 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
根據總統98年1月 23日公布,同年6月1日實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口販運」係指:
(一)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 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 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 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 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 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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