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人口販運的基本認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1346
人口販運不僅是重大犯罪問題,也是嚴重侵害人權,違反國際法及憲法對於人權保障的問題。人口販運相關法律處罰的對象主要是以強制方法從事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行為之人,大部分為跨國及組織犯罪。人口販運的防制,除嚴刑重罰外,還包括對被害人的保護及安置,希望他們能夠配合司法調查,瓦解背後的組織犯罪。無論是否合法入境,凡被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除器官者,縱使觸犯入出境相關法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皆視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台灣位處亞洲樞紐,係人口販運的來源地,中轉地及目的地。這使得人口販運案件的偵辦更形複雜。一般偷渡與人口販運不同,偷渡者雖有支付偷渡費,但抵達目的後,不再受人蛇集團的控制;人口販運被害人則通常在入境後遭到控制或身體上之侵害。一般偷渡犯可能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司法單位偵查時應注意手段及態度。「假結婚,真賣淫」通常為人口販運案件。有些外籍配偶事後可能成為被害人,但非所有情形皆如此,因就個案具體判斷。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被害人之隱私權應受保障。各單位與媒體互動時尤應注意被害人之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