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延期停留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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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延期停留
狀況確認
一、您持有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證件,且該證件非臨時入境停留許可(非落地簽證或網路申請)。
二、您欲在停留期間屆滿前延期停留。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被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
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入出境申請書1份。
二、入出境證件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
(二)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三)多次入出境許可。
三、相關證明文件: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辦時間
半天
申辦費用
新臺幣300元整。
貼心小叮嚀
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2個月。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不得逾1個月。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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