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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延期停留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29007
  • 更新日期: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2

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延期停留

狀況確認

一、您持有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證件,且該證件非臨時入境停留許可(非落地簽證或網路申請)。
二、您欲在停留期間屆滿前延期停留。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被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
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入出境申請書1份。
二、入出境證件
單次入出境許可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多次入出境許可。
三、相關證明文件: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辦時間

半天

申辦費用

新臺幣300元整。

貼心小叮嚀

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2個月。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不得逾1個月。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

申請須知

  • 0402 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延期停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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