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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僑生線上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延期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11382
  • 電話:請洽居住縣市之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本署各地服務站聯絡資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僑生線上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延期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僑生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資料變更登記

到哪裡辦

內政部移民署「外國與外僑、大陸與港澳、無戶籍國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

要帶什麼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居留:
         1.申請書。
         2.最近二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指僑居國護照。但未取得僑居國公民身分者,為僑居國永久居留或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4.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例如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5.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且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例如:僑居美國者應出具聯邦調查局所核發之全國無犯罪紀錄證明);未滿十八歲者免附(未滿十八歲之認定以申請居留日為基準)。
         6.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7.大陸地區出生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經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8.海外聯招分發通知書或教育部核備自行招生公文書。
(二)延期居留或變更登記:
         1.申請書。
         2.最近二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居留證正本。
         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

申辦時間

審查所需時間:五個工作日。

申辦費用

居留:新臺幣五百元。
延期居留或變更登記: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製成圖檔上傳線上系統,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jpeg、png或bmp,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另上傳之申請人相片須以彩色影像裁切多餘空白處後製成圖檔,臉部約佔整張圖檔三分之二面積,並與所持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二)上傳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經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海外地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補正後須重新計算五個審核工作日)。
(三)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就學期間核發,最長不得逾三年。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且不得逾下列修業年限;已達修業年限者,每次延期居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1.博士班修業已滿五年。
        2.碩士班修業已滿三年。
        3.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四年。但其修業期限因系、院、學程性質,經依法延長者,以延長之修業期限屆滿為準。
        4.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修業已滿二年。
(四)變更居留地址或就讀學校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備妥文件辦理變更登記,違規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依移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僑生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僑生逾期居留三十日以上者,應於處罰後出國,並得於再次入國後,重新申請居留。

申請須知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僑生線上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延期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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