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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延期停留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13885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延期停留

誰可以辦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持憑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單次或多次入國許可證入國者。

到哪裡辦

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四、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辦時間

無須補件,且無特殊情況者,自服務站收件時起算半天。

申辦費用

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持憑臨時入國許可證入國或延期停留期間屆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再延長停留;其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一個月。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再延長停留者,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依申請延期停留之規定辦理。但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者,無須檢附入國許可證件。

申請須知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延期停留送件須知(自1130101實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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