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延期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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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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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延期停留
誰可以辦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持憑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單次或多次入國許可證入國者。
到哪裡辦
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四、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辦時間
無須補件,且無特殊情況者,自服務站收件時起算半天。
申辦費用
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持憑臨時入國許可證入國或延期停留期間屆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再延長停留;其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一個月。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再延長停留者,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依申請延期停留之規定辦理。但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者,無須檢附入國許可證件。
申請須知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延期停留送件須知(自1130101實施)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