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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四項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11085
  • 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四項

狀況確認

一、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二、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三、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四、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及其配偶(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四項規定者)。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二、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三、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四、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及其配偶(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四項規定者)。

到哪裡辦

本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一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出生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
三、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三個月內再補具)
四、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證件。
六、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已成年
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
七、五年內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開具,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八、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九、符合定居條件證明。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通案必備文件:結婚公證書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戶口名簿已登記結婚者免附。
個案要求文件: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等。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甲種以上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二、證件費:申請者在境內新臺幣六百元整,申請者在境外新臺幣九百元整。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自取者免附〉

申辦費用

申請者在境內新臺幣六百元整,申請者在境外新臺幣九百元整。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程序:不受理郵寄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三、喪失原籍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申請須知

  • 061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 pdf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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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範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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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書範例 pdf
  • 保證書 doc odt pdf
  • 保證書範例 doc odt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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