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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59039
  • 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狀況確認

有12歲以下親生子女要來臺定居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人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到哪裡辦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正面脫帽二吋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申請人未入境者,免附)。
三、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免附)。
四、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國外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
五、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未滿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三個月內有效;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人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國外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六、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已成年
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無違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核。

七、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由大陸地區或國外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
申請人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得以具結書替代,俟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
申請人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1.十二歲以下,在大陸地區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或其他足資證明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另持有外國護照,通知攜帶外國護照,向本署服務站領取定居證時,加註梅花C章。
2.十二歲以下,在國外出生,持有大陸地區護照,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具結書具結不再使用大陸地區護照,並經本國完成公證手續代替,大陸地區證照(如護照、通行證等)請交由本署服務站剪角。
八、父或母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驗正本,收影本〉,未婚而生育之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婚前受孕者,須加附 DNA血緣鑑定書(應由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結婚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書等。
十、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甲種以上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百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百元。
十二、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貼心小叮嚀

本署查詢電話: (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注意事項:
一、十二歲以下之計算標準: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二、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三、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是否符合定居規定,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五、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或未設籍聲明書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六、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喪失原籍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申請須知

  • 0610-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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