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紙本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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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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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紙本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須知
狀況確認
本須知適用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未設有駐外服務據點之領務轄區,以紙本方式至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臨櫃申請者。
誰來送件
申請人得選擇下列一項方式送件:
一、由受理申請案之駐外館處核轉本署審核。
二、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駐外館處審查註記後,發還申請人。由申請人將申請資料寄交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本署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誰可以辦
一、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者。
四、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五、前四款人員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者。
到哪裡辦
申請人得選擇下列一項方式送件:
一、由受理申請案之駐外館處核轉本署審核。
二、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駐外館處審查註記後,發還申請人。由申請人將申請資料寄交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本署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要帶什麼
一、申請書:請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退還。已取得外國國籍,尚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檢附外國國籍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四、 資格證明文件:應檢附證明文件正、影本,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須繳交正本之外,其餘證明文件正本驗畢發還申請人。
(一)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應檢附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檢附當地永久居留權證明文件。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檢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香港、澳門護照。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者:應檢附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最近一個月內金融機構開立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且存款期間須達一個月以上。
(五)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應檢附旅行證件之最近一年以上期間,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入出境查驗章戳紀錄或旅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國(境)紀錄證明、當地工作許可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六)前五目人員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者:應檢附當地居留權證明、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當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審核及補正期間:審核期間為本署受理駐外館處核轉案件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但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下列補正時間:
(一)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自本署通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於通知補正之當日下午三時前補正者,當日即繼續審核;如逾下午三時始補正者,則於次一工作日繼續審核,審核期間並重新計算。
申辦費用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規費:
(一)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
(二)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及加簽:新臺幣六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
(三)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相關事項:
(一) 填寫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旅行證件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二) 發證方式及入出境許可證效期:
1.發證方式:申請案係由駐外館處核轉送件者,由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2.入出境許可證效期:
(1)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
(2)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3)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
(三)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四)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請書。
2.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
4.證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五) 申請人所持當地居留證明所餘效期未滿一年或依第三點第五款規定申請者,僅得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六) 經許可申請來臺之隨行人員不得較申請主體先行入境,且不得較申請主體延後出境。
(七) 來臺搭乘郵輪旅遊者,須檢附第二段航行之郵輪船票或訂位確認單,始得申請一次核發二張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所持第二張單次入出境許可證限搭乘郵輪使用;二張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之停留期間分開計算。但不得於入境後,為搭乘郵輪而再申請第二張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八)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單次、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所核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二、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依下列規定申請補發:
(一) 於入境前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先至駐外館處申請補發,並繳交證件規費新臺幣六百元(或折合等值之當地幣值),重新取得證件後持憑入境,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入境。
(二) 於入境後遺失、滅失或毀損者:至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於機場、港口出境時,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須繳交證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於重新獲核發證件後,持憑出境。
申請須知
- 0516-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紙本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須知(三類紙本申請須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