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殉職涉案移工於官司定讞前遣送出國 移民署:依法行政 絕無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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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執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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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6-08-12
移民署強調,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該署知悉外國人涉刑事案件時,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通知司法機關,除有限制出國等情形外,依法得強制驅逐出國。本案不幸事件發生後,移民署立即與警方等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短期內將涉案的越南籍黎姓移工等2人緝獲到案,並依規定函文司法機關確認無限制出境(海)及羈押等情事後,才執行遣送出國,相關作業均為依法行政。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該署收容外國人的目的,是為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執行,並非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亦即不得以行政收容代替刑事羈押。此外,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收容人如須延長收容,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且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合計最長不得逾100日。本案以收容方式留置涉案移工,仍受前述法定期間限制,倘「無限期收容」以待訴訟終結,亦有違大法官解釋意旨。
移民署表示,維護法治與社會秩序是政府機關的共同目標,將以最嚴謹的態度面對各界建言,並與司法機關緊密合作,優化相關行政作業流程,共同確保社會安全與司法程序之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