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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三讀 兼顧移民人權及社會安全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資料點閱次數:11035
  • 更新日期:2023-05-30
圖示卡1(保障鬆綁)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以及相關行政機關與團體提供寶貴的修法意見,使修法作業順利完成。林右昌表示,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共計修正63條,修正重點主要放寬外籍配偶因撫育未成年子女在臺居留相關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這次修正4大重點如下:

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另考量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且無須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均不廢止居留許可。

二、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在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部分,現行規定須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放寬為最近5年內「平均」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即可,以便利白領人士因業務須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期居住國內。另也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另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程序,對於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又為便利來臺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鬆綁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從現行7年以上放寬為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三、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增訂處罰態樣及修正收容規定
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從事違法()活動情事而危害社會治安,逾期者罰鍰從現行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1萬元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7年。另增訂違規罰則,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意圖使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此外,為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修正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得再暫予收容,且重行起算再次收容期間;另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遣送之情事。

四、律師經營移民業務,增訂於受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或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
因應律師法開放律師辦理移民業務,增訂律師事務所申請經營移民業務程序及違反移民法規定者的法律效果。另為保障人權及兼顧國家安全,受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於陳述意見或審查會時,以及於國內進行面談的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禁止或限制。

內政部移民署指出,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後續將參酌立法過程中各界提出的建言,在子法研訂及配套規劃時通盤納入考量,使新制施行更加完備,完善人流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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