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流管理 邀請陸人來臺專業交流門檻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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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7-09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等邀請單位,代申請陸人來臺「短期專業交流」的資格,由原規定邀請單位應依法設立1年以上,修正為3年以上;並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3年證明影本,及近3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健全人流安全管理。
此外,「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的應備文件,原規定若人民團體為邀請單位,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這次修正也一併調整為應附「滿3年」證明,並附最近3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內政部指出,政府歡迎兩岸正常有序的交流,陸人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交流,均依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視情節提聯審會進行跨機關審查,如發現有虛設協會等疑慮案件,將會同相關單位深入追查,依法辦理,提醒民間機構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正常有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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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