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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318
  • 更新日期:2026-01-02
壹、修正目的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嗣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茲為減輕外國人之在臺設有戶籍子女懷孕期間及照顧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之負擔;且因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以下簡稱攬才專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下簡稱僑民服役辦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九條。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外國人之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長其停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攬才專法新增第十一條規定,爰增訂得申請延期居留之對象。(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僑民服役辦法第九條規定,刪除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作為僑民役男身分認定文件,以及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明定僑民役男返國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須辦理徵兵處理,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延長在臺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者,其外國籍父母在臺停留期間,有助於緩解家庭負擔。
配合攬才專法及僑民服役辦法修正施行,爰增訂得申請延期居留之對象,俾達成留才、攬才目的;並酌修僑民役男之相關規定,以求符合兵役公平。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接獲民眾留言計1則,留言內容為「請問『在我國居住地證明』是什麼?有沒有例子可以說明?」而且三十天對於一個從沒到過臺灣的人太短了」。回復意見如下:感謝您提出寶貴意見,惟本次您所提建議內容係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相關事項,非屬本辦法修正草案所規範內容,再次感謝您對本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

檔案下載

  • 1141230台內移字第11409340521號令 pdf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 pdf
  • 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 修正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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