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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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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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5-12-30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係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第1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臺灣地區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審查作業之依據。
為兼顧兩岸之和平穩定交流,考量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屬關係遠近需求,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案件審查作業時間,以及返臺通報異常或進入大陸地區失聯通報機制尚無明文規定,爰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與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6條)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與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7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10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