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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282
  • 更新日期:2025-12-09
壹、修正目的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係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9條第1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臺灣地區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審查作業之依據。
為配合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該會於本(114)年88日召開「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管制人員赴陸審查許可會議」結論,且相關精進措施業經陸委會於本年730日第68次委員會議通過,自11511日起實施,爰擬具「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親屬。(修正條文第6條)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與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期限,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7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10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係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之重大政策。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警監3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期限,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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