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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100
  • 更新日期:2025-11-24
壹、修正目的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嗣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茲為減輕外國人之在臺設有戶籍子女懷孕期間及照顧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之負擔;且因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以下簡稱攬才專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下簡稱僑民服役辦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施行,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外國人之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長其停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攬才專法新增第十一條規定,爰增訂得申請延期居留之對象。(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僑民服役辦法第九條規定,刪除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作為僑民役男身分認定文件,以及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明定僑民役男返國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須辦理徵兵處理,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修正條文第三條係配合「專案延長在臺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之新住民父母在臺停留期間」政策,透過修正相關法規,建立完善制度,俾落實新住民照顧措施;另有關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九條,係配合新修正之攬才專法及僑民服役辦法酌作文字修正。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新增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與延期居留之對象,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之應備文件及條件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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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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