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條文,自114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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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執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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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5-1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4條之1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於113年2月29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茲為配合本法第74條之1所採「剛柔並濟」政策,爰修正本標準第3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係將逾期停留或居留之人,於其行為經內政部移民署等治安機關查獲前,親自至治安機關表示願自行出國及依規定繳納罰鍰之情形,納為減輕處罰事由,並定明內政部應於其嗣後未確實履行時,廢止該減輕處罰。藉由處罰之輕重區別,提供誘因促使是類對象主動出面到案,並由治安機關同步致力查處工作,以強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人權保障及兼顧行政效能。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