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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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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第5條,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351
  • 更新日期:2025-08-08
壹、修正目的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7年6月4日訂定發布,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後,迄今未修正。配合新住民基本法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並維護受歧視者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考量本辦法原定提起申訴之時效過短,爰將申訴時效修正放寬為自申訴人知悉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1年內提起,另將自侵害發生後不得提起申訴之時效延長為5年。又為增加本申訴機制之管道,增列得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之提起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二、為便利外籍人士善用本申訴機制,放寬申訴及相關文件不以中文為限。(修正條文第5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2則民眾留言:
一、第1則:僅限以郵寄方式寄送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並不便民,建議於移民署官網建置申訴表單,以便民眾透過電腦或手機進行申訴。本部斟酌結果「不予採納」,案因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相關事項(如申訴人或代理人相關個人資訊、被申訴人及證據等),並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等。上開申訴為要式行為,申訴書需符合法定程式,確保申訴之程序合法、有效,避免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相關權益,而且考量申訴之提起時效2個月過短,爰將申訴時效放寬為自申訴人知悉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1年內提起;另為增加申訴機制之管道,增列得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之方式,以確保申訴之提起有充分之時效及管道。
二、第2則:「外僑居留證」的英文翻譯為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簡稱為ARC。然而「Alien」一詞在英文語境中,容易使人聯想到「外星人」或「異類」,屬極具排他性、冒犯性之詞彙。本部斟酌結果為「外僑居留證英譯變更牽涉層面甚鉅,未來將適時滾動檢討通盤考量」,案因文字所代表之意義,常隨各地政治、社會、文化背景而有不同之解讀,有關「外國人」概念於英語中之表達方式,經參酌各國立法例,確有部分國家採用「Foreigner」或「Foreign national」,惟參考美國法典(U.S. Code)第1101條(該條為該法中對所有名詞之定義,其中使用「Alien」一詞,其定義為「The term “alien” means any person not a citizen or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Alien意指任何非具美國國(公)民身分之人)」;次查美國公民及移民局(USCIS)官網設有「詞彙」(Glossary)專區,其中所列有關「Alien」之定義,除引用前揭美國法典之定義外,並涵蓋無國籍人,且與「Foreign national」為同義詞。即使部分國家推動以「Noncitizen」(非公民)、「Foreign national」(外國國民)、「Migrant」(移民)或「Resident」(居民)等詞來取代「Alien」,但「Alien」一詞長期以來即為法律用語,存在於各國的法律文件中。

檔案下載

  • 1140808台內移字第11409324721號(令用印) pdf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修正條文 pdf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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