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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第4條、第17條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
  • 資料點閱次數:1531
  • 更新日期:2024-12-13
壹、修正目的
  鑑於新住民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113年8月12日制定公布,為配合本法所稱新住民,除婚姻移民外,擴及專業移民及技術移民,且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並明定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以及政府機關應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等相關事項,爰須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本基金之設置目的。(修正條文第1條)
二、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基金之用途增訂「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及「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之支出」。(修正條文第4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涉及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落實基本人權,提供通譯服務及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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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第4條、第1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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