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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716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公布,並求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多元化安置處遇周延,爰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名稱並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安置服務處所之設置模式及辦理方式。
二、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管理方式及生活公約應記載之事項。
三、違反生活公約者之必要處置及得提起申訴之權利。
四、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不予安置服務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情形。
五、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單位)為執行護送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工作,其費用報支之項目、額度及預算編列權責。
六、增訂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係外來人口,有擅離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行蹤不明情事,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時之處理方式。
七、增訂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對於採取社區式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其執行個案管理及相關協助事項之準用規定。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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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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