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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2082
壹、修正目的
為避免不肖業者虛設人頭協會,於兩岸交流中從事不法行為,爰提高民間協會擔任邀請單位之資格門檻,由「設立或登記滿1年」提高為「滿3年」。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第33條附表3,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為強化邀請單位申請資格條件,健全人流安全管理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33條附表3,其修正要點為:修正「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之申請應備文件,將人民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修正為「滿3年」。修正「短期專業交流」之申請應備文件,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應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影本及近1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修正為「滿3年證明影本及近3年」,以強化邀請單位申請資格條件,促進兩岸正面交流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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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 pdf
  • 附表修正對照表(修正前) pdf
  • 附表修正對照表(修正後) pdf
  • 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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