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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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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得於疫情期間申請特別延期停留措施」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為終止實施之緩衝期間,並於111年11月30日終止。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5098
本署於109年3月為因應各國於疫情期間,皆採取邊境嚴管及飛航限制,爰針對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因航班限制致無法如期離境者,實施可向本署申請特別延期停留30日措施,且無延長次數之限制。由於各國多已鬆綁邊境管制,前開措施已於111年(以下同)5月30日終止,但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符合下列規定者,仍得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向本署續予申請特別延期停留:
一、 其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
二、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
四、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公告自9月29日零時起,全面恢復免簽證待遇機制,中港澳人士則放寬得以探親、奔喪及部分商務活動等事由申請入境;另自10月13日起,調整入境檢疫措施為7天自主防疫,以及非免簽證適用國家之國民得以一般性社會訪問及觀光事由申請來臺簽證,與我國有一定聯結之外來人口准予申請特別延期停留措施應無繼續實施之必要,爰定於11月1日至11月29日為緩衝期間,並於11月30日終止實施,作法如下:
一、 10月31日以前申請者:仍核予延長30日停留期間,例如於10月23日申請,停留期間至11月22日。
二、 11月1日至11月29日申請者:均延長停留期間至11月30日,例如於11月10日申請,停留期間至11月30日。
三、 11月30日以後:不再受理外來人口申請依上述事由申請特別延期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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