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公務人員赴陸規範 強化管理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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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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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6-02-11
近年中共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以下簡稱陸港澳)更形積極誘拉我公務員,同時違法濫權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不斷累積,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於114年4月至7月間,數度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並獲致多項精進作為共識。
二、推動情形:
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之重大政策,本署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並於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次推動重點有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依許可辦法規定,於赴陸7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赴陸,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或利益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依許可辦法規定,符合各項申請事由之一,於赴陸7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申請,經審查會許可後赴陸;各機關(構)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赴陸港澳不分平日、假日均應於行前完成申請或通報,並於差勤系統登錄及赴陸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三、結語:
透過完善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公務員赴陸遭不當對待,並推動健康有序的兩岸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