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高科技產業 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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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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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10-28
高科技產業是臺灣重要經濟命脈,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政府推動「國家安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規範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研究計畫相關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事前申請並取得許可。
二、推動情形:
(一)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增訂受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之赴陸申請義務及返臺通報義務,本署於112年4月26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法令規定,並建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
(二)各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之「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核列名冊通知本署,是類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其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備查,並由所屬機關(構)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完備程序。
三、結語:
目前兩岸情勢特殊,為防制我國高科技人才遭挖角,發生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罅隙,進而影響我國經濟利益與國家安全,本署將持續落實相關人流管理作為,俾使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更加健全,以維護國家整體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