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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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為何?
依據申訴辦法第4條規定:
一、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二、被申訴人。
三、申訴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
六、申訴之年、月、日。申訴書參考格式置下方檔案下載
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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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歧視相關法令有規定者?應以何規定優先適用?
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增列第62條反歧視條款之用意,在於補充相關法令之不足處,是以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令,而非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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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提起之法定期間?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但是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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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訴之流程為何?
移民署收受申訴書後由承辦單位收案、登錄,確認申訴書應載明事項,若申訴書未符合法定要件,立即通知補正;若申訴書符合法定要件,經行政裁量其形式上於其他法律另有救濟方式者,則提不受理建議案並送審議小組審定,申訴之決定後通知違規行為人、申訴人(詳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資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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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應備之文件為何?
一、申訴應具申訴書(依申訴辦法第4條規定載明相關內容)。
二、由申訴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檢附相關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
四、如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部份具備中文譯本。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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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不受理之情形為何?
一、申訴書未符合法定要件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申訴辦法第3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救濟方式者。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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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申訴之決定,可否重行提起申訴?
依據申訴辦法第10條第5款規定,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則不受理其申訴。
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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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訴案件之決定,移民署何時通知?
依據申訴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需做出申訴之決定,申訴之決定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1條、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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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未符合規定,收到移民署補正通知,應於何時補正?
依據申訴辦法第6條規定,申訴書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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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歧視申訴之提起,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以下簡稱申訴辦法)第3條,申訴之提起應以書面為之,是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則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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