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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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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入出國

  • 在臺出生之外籍新生兒(含外籍移工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

    (一)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持新生兒之出生證明、2吋照片1張、父或母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及證件規費至居留地之本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俟取得護照後,再辦理護照號碼異動登記。
    (二)新生兒取得外僑居留證可申請健康保險,相關資訊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0-598。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43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更新日期:2025-04-17
  •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懷孕生子,小孩之生父(此外籍移工之配偶)亦同時在台工作(移工);其子是否能依親父親辦理居留?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故外籍移工在臺出生之子女可申請外僑居留證,如係依親母親,須檢具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如係依親父親,須檢具父母雙方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結婚證明及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方得申請外僑居留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國人遭禁止入國,如何申請解除或縮短管制?

    外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經本署禁止入國,並有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內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2651)申請:
    一、 申請書:可自行於移民署網站下載填寫,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其他/148656/)。
    二、 應備文件:
    (一) 當事人護照影本。
    (二) 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 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者,須辦妥結婚登記)
    (四) 相關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其他證明文件: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分述如下:
    (一)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1. 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或未設籍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
    2. 子女非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正本及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其子女已設籍者免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建議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開具。
    (二) 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三) 在臺配偶罹患重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四) 配偶懷孕21星期以上: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診斷證明。
    2. 婚前受孕者,檢附受胎期間之無婚姻關係證明(俗稱單身證明)。
    (五) 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或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六) 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七) 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
    1. 法院判決書。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八) 具有特殊技術或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不易培育之外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 外籍人士持用中華民國居留簽證入境以後,要辦理什麼手續才能在臺灣居住?

    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入境後,應該在入境後30日以內,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1
    • 更新日期:2024-07-10
  • 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工作處所有變更或更換雇主應如何辦理?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持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許可函)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如未依限辦理,則依法將受罰鍰處分。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4-01-17
  • 外籍人士工作許可至115年5月,因護照效期之故,其外僑居留證到期日為113年4月。民眾目前已取得新護照並同時需要變更居住地址,是否能同時延期外僑居留證期間至115年5月?

    (一) 外籍人士如因護照效期不足,外僑居留證僅能延期至護照效期截止日,惟不得逾工作許可效期。如更新護照後,得延滿其居留效期,不需另外繳費,惟仍不得逾工作許可效期。
    (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6項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如有地址變更情形,得於辦理居留證延期同時,持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於變更地址30日內向服務站申請地址變更。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4-01-17
  • 以「應聘」居留目的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如無法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於到期前持護照、外僑居留證、向主管機關送件之證明,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展延1個月,並應於該效期內,持新取得之核准函,連同護照、外僑居留證至該服務站補足剩餘效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3-02-15
  • 外籍員工離職了要辦什麼手續?

    請雇主向勞動部報備解聘,勞動部會行文給各地移民署服務站,由該服務站通知當事人離境並縮短居留期限。
    勞動部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3-02-15
  • 國人具有雙重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持60天簽證(未註記不可延期)之外國護照入境可否辦理停留延期?

    可辦理延期,但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方可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申辦時應備文件包括申請表1份、護照、停留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12-02
  • 外國人如何申請停留延期?

    (一)申請時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3.本次入境(或境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4.相關證明文件(詳如下列連結網址)。

    (二)注意事項:
    1.因故須延長停留,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方得提出申請。
    2.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為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NO EXTENSION)。
    3.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4.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180日。
    5.為瞭解申請人延期事由,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補充說明。

  • 已辦外僑居留證,補捺印指紋應備何種文件?

    護照正本及居留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可否繼續居留?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外國人居留期間因依親對象死亡,得准予繼續居留。可向居(停)留地服務站申請,注意事項如下述:
    外籍配偶居留期間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惟如發現有違法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籍配偶如因與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1-01-25
  • 遺失外僑居留證可以申請補發嗎?

    請備相關證明文件,至居留地服務站申請補發即可,每件規費500元。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01-25
  • 逾期居留出國管制期滿後,如欲再入國居留,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出國後,應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居留簽證再入國;或先辦理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辦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15日內持護照、2吋照片1張、證明文件及規費,至居留地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籍配偶因家暴案件,是否可以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原則上,外籍配偶如不幸遭遇家暴案件,依案情可能有進行相關訴訟需要,如居留效期即將屆滿,由居留地服務站就個案查證屬實(參考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及社會局之意見),可受理其申請居留延期,每次以1至3個月效期為限。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更新日期:2021-01-25
  • 辦理外僑居留證,該檢附哪些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護照及居留簽證正本(驗畢發還)。
    (三)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四) 3個月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五) 1年效期規費1,000元。2年效期規費2,000元。3 年效期規費3,000元。僑生規費500元。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國人如何申請居留證明書?

    (一) 申請時應備文件:申請表1份、護照或外僑居留簽證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費用:新台幣100元。
    (三)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四) 其他注意事項:本申請事項,限向申請人目前或最後居住地所屬縣市服務站提出。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國護照效期將屆,而各國辦理護照時程不一,若欲申辦居留延展時該如何處理?

    服務站得依各國辦事處收據載明辦理所需日期予以展延。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日期:2021-01-25
  • 外籍看護工外僑居留證遺失,而其工作即將期滿;其是否可以不補辦ARC,而等到工作期滿直接出境?

    1. 法令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相關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
    2. 因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明確規定外僑居留證遺失應辦理補發,故即使效期將屆,亦須辦理補發,以符合法令規定,移民法第59條第3項規定未隨身攜帶居留證者處罰新台幣1000元。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 更新日期: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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