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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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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親人來臺探親是否開放至三等親內血親之配偶?來臺次數?可停留時間?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21848
1088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三、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四、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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