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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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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旅居在國外地區之陸籍同性伴侶,申請團聚時應檢附多久內開立之單身證明?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624
  • 更新日期:2024-12-19
申請時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公證書(單身證明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A向本署提出團聚申請,檢附之單身證明須同時符合「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3年內」及「最近3個月內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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