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護?
一、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二、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外,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同行照護者入出境,有無特殊規定?
同行照護定義及其入出臺灣地區規定分述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被照護人員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得先行出境。
二、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臺灣地區人民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並於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出境。-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同行照料者與同行照護者有何差異?
二者差異處如下:
一、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三、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同行照料者,如有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