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4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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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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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4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
狀況確認
來臺定居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人
誰可以辦
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中華民國76年11月2日起至 90年2月19日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4年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下簡稱原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身分代碼:B0092〉
到哪裡辦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其在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其在臺無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者,得委託他人或以掛號郵寄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5樓J -O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親自申請,另須檢附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及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書、並各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三、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時,由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發給;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時繳附)
四、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證件費新臺幣900元(申請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或新臺幣600元(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申辦費用
新臺幣900元(申請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或新臺幣600元(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其在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其在臺無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者,得委託他人或以掛號郵寄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5樓J -O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親自申請,另須檢附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注意事項:
一、前項所稱原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不包括在臺灣地區原未設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特別留意】。
二、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二)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即現〈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者或現〈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者或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者。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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