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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
  • 資料點閱次數:583
詳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7點,本基金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議後,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據以核定。
(二)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向本會申請,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但民間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核轉作業同第三款。
(三)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公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核)轉之申請補助案件,於收件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線上初審並傳送本會,該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傳送本會,由本部據以核定。
(六)核定前計畫已執行之部分,其經費不予補助。但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計畫及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教學通譯人員培訓及運用計畫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案件,須於收受本會初審通知補正資料之電子郵件後5個工作日內補正;另經本會會前分組審查會議決定之保留案,須於電子郵件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依分組審查會議意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會審查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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