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2115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案

一、修正目的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9條第1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審查作業之依據。

         茲為配合本條例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9條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明定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許可、返臺後通報規定及相關罰則;並為因應實務需求與健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之管理機制,爰修正本辦法。

二、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配合本條例第9條第4項第6款規定,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為本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增訂審查會之審查成員:增訂相關機關為審查會之成員。(修正條文第4條)
(三) 明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名冊造送及通知:為符實務管理需要,爰明 定相關機關()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修正條文第5條)
(四) 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事由: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係符合一定情形,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修正條文第6條)
(五) 明定各機關()於收到返臺通報表之續處作為:為強化返臺通報管理,爰增訂各機關()收到申請人返臺通報表後,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10)

三、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檔案下載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pdf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pdf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odt pdf
回頁首